你公司在“北京晚报”发布的“保婴丹”药品广告,擅自更改经我局批准的广告内容,
误导消费者,给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造成威胁。
根据《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从即日起,收回“国药广审(文)第
2000040377号”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该文号批准的药品广告停止发布,广告审查表于
12月20日前送回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 索引号 | FGWJ-2000-10171 | 主题分类 | |
| 标题 | 关于收回余仁生(香港)有限公司“保婴丹”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 | 200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