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全氯氟烃类物质生产药用非吸入气雾剂的公告》(2013年第9号),经与你局核对相关品种情况,现注销宽胸气雾剂等10个药品批准文号(名单详见附件)。请你局告知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 索引号 | FGWJ-2014-10021 | 主题分类 | |
| 标题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销宽胸气雾剂等10个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
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全氯氟烃类物质生产药用非吸入气雾剂的公告》(2013年第9号),经与你局核对相关品种情况,现注销宽胸气雾剂等10个药品批准文号(名单详见附件)。请你局告知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