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 索引号 | FGWJ-2016-10062 | 主题分类 | |
| 标题 |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核查中心:
为指导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无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保证认证检查质量,总局制定了《药品检查员协调使用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