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吉林省激光技术开发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民 |
企业负责人 | 张炳华 | 管理者代表 | 李冬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前进大街24号 | ||
生产地址 | 长春市前进大街24号 | ||
检查日期 | 2017年11月21日 | ||
产品名称 | CO2激光治疗机 | ||
检查类别 | 合规检查 | ||
检查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 | |||
检查结果 | |||
生产现场无生产人员和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经了解,该企业已于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停止生产。企业曾向吉林省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但未通过检查。同时检查组进一步了解到,因2016年政府要求政企剥离,该企业正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 |||
处理措施 | |||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跟踪企业动态,尽快依法办理企业的注销手续。 |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