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内蒙古爱众医学影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村秀雄 |
企业负责人 | 候树君 | 管理者代表 | 朱翠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214号 | ||
生产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214号 | ||
检查日期 | 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4日 | ||
产品名称 | 胃肠道造影显像剂 | ||
检查类别 | 合规检查 | ||
检查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定依据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针对本次检查所发现的缺陷,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分析研判原因,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管控风险。 | |||
依据条款 | 缺陷和问题描述 | ||
| | 现场检查共发现4项严重缺陷: | ||
规范第十八条 | 企业未配备检验所需的阳性对照检测室和生物安全柜,无纯化水检测用的薄膜过滤器设备。 | ||
规范第四十二条 | 企业未与液体石蜡供应商和PET瓶坯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 ||
规范第五十八条
| 1.企业成品检验SOP(TF/AZ 8.2.4-01 )4.5.4 | ||
规范第六十八条 | 企业不合格品记录显示,批号为201708004的生产过程中有2瓶烫坏,按报废处理,但没有不合格品评审记录。 | ||
| | 现场检查共发现8项一般缺陷: | ||
规范第八条 | 企业质量负责人岗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生物、医药相关专业。查企业质量负责人学历为函授专升本,专业为工商管理,评价记录中未对岗位任职资格是否满足要求进行评价。 | ||
规范第十二条 | 纯化水系统设置在十万级生产区内,与配液间连通。 | ||
规范第十七条 | 成品库面积偏小,成品堆放拥挤,批与批之间无有效隔离。 | ||
规范第二十条 | 1.配料区有2个已停用的原料罐无停用状态标识。 | ||
规范第二十三条 | 在线纯化水系统一级电导率、二级电导率校准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有效期为2016年7月13日。 | ||
规范第三十七条 | 总局批准的产品注册证(国械注准20163310357)中成分为食用级液体石蜡,而企业实际采购的是药用辅料轻质液状石蜡,未见产品设计更改的评审、验证及确认的相关记录。 | ||
规范第四十九条 | 超高温瞬时灭菌器操作SOP(TF/AZ7.5.1-02)中,超高温瞬时灭菌温度为120-135℃、时间5±1秒,企业没有对超高温瞬时灭菌参数进行确认。 | ||
规范第七十条 | 企业未制定产品返工控制文件。 | ||
处理措施 | |||
针对内蒙古爱众医学影像有限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应及时完成变更,同时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停产整改情况及自治区局采取的监管措施须及时在区局网站发布。企业应当完成全部缺陷项整改并经省局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1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