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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77号)
发布日期 2018-11-09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8〕77号)

发布时间:2018-11-09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三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等 5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凯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加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和广西圣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三七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安国市祁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地枫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国市万联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野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七十五条等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清单.doc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doc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