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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J-2002-10149
主题分类
标题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02-01-08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02-01-08
答: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