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FGWJ-2002-10149 主题分类
标题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02-01-08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02-01-08
答: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