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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GWJ-2002-10133
主题分类
标题
未取得《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02-01-08
未取得《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的,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02-01-08
答: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己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