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药品内标签有效期项按照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的规定标注为实际期限的,可否不再审批

发布时间:2007-04-05

解释:药品内标签有效期项暂时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为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属于该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规定印制,不必再提出补充申请和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