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根据《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2007年6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符合《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的,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此处“生产出厂”的界定

发布时间:2007-04-05

解释:此处“生产出厂”以实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准。即凡实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6月1日前并符合要求的药品(包括进口药品),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进口药品可以继续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