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国食药监注〔2007〕49号文件发布前说明书和标签已经按照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并经批准,标签中有“XX监制”、““XX总代理”“XX总经销”字样的,已印制的标签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自行去除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