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药品内标签中〔产品批号〕、〔有效期〕项可否标注为“见外标签”

发布时间:2007-05-21
解释:24号局令第十七条规定,药品内标签至少标注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四项内容,四项应当标注其实际内容,不可标注为“见外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