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按照《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311号)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请问,2007年6月1日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并且已获得核准的,以及进口药品的备案申请,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解释:适用。
按照国食药监办[2007]311号文件的精神,凡是2007年6月1日前提出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含进口药品),包括已获得核准(备案)或尚未获得核准(备案)的,在2007年10月1日前生产出厂的药品均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