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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局24号令规定,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的[药品名称]项下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和“汉语拼音”两个项目。部分早年批准进口中药品种并无“药品通用名称”,只有商品名。此类品种[药品名称]项如何标注
发布时间:2007-04-17
解释:
目前只有商品名,没有药品通用名称的进口中药,在执行24号令过程中,可暂将[药品名称]项标注为“名称”和“汉语拼音”。药品再注册时应增加药品通用名称,取消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