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2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 索引号 | FGWJ-2020-1802 | 主题分类 | 专项工作信息 / 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
| 标题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4号)【废止】 | ||
| 发布日期 | 2018-10-08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2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