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不再受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索引号 | GGTG-2015-11270 | 主题分类 | |
| 标题 | 关于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48号)【废止】 | ||
| 发布日期 | 2015-06-24 |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不再受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申请。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