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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22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7-25

2022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7-25

  一、基本情况

  (一)转移支付概况。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立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2022年度总体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率、资金管理情况以及22个三级指标,主要设定:“化妆品抽样检验批次”、“医疗器械抽样检验批次”、“药品抽样检验品种”等8个数量指标;设定“药品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审核率、不合格药品处置率、特殊药品非法流失安全案件查处率、重大案件查办率、涉性案件移送率”“药品监管行政事业人员培训覆盖率”等2个质量指标;设定“任务完成时间”1个时效指标;设定“培训人数及课时”1个成本指标;设定“‘两品一械’安全监管水平”、“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基层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和监管能力”等5个社会效益指标;设定“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基层监管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体系完善统一”等3个可持续影响指标;设定“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对监管满意度”、“公众对待特殊药品监管满意度”等2个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三)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2年1月28日我局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将各省药监局报送的提前下达部分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汇总后报送财政部。2022年3月我局指导各省药监局编报2022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并报送我局,经汇总审核,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将食品药品专项补助资金(药品部分)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2022年6月13日财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行〔2022〕216号)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预算,批复各省药品监管部门区域绩效目标。

  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一)部署。2023年1月5日我局印发《关于报送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2023年区域绩效目标和2022年度区域绩效自评报告的通知》(药监综财函〔2023〕6号),部署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开展2022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二)汇总审核。2023年6月16日,我局将汇总后的2022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自评表报财政部。

  三、综合评价结论

  总体得分98.16分。预算执行率分值10分,得分8.16分;资金管理情况分值40分,得分40分;数量指标中8项指标分值共24分,得分24分;质量指标中2项指标分值共4分,得分4分;时效指标分值1分,得分1分;成本指标分值1分,得分1分;社会效益指标中5项指标分值共10分,得分10分;可持续影响指标中3项指标分值共5分,得分5分;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中2项指标分值共5分,得分5分。

  四、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一)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022年中央财政下达的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总额21.52亿元,其中药品分10.76亿元,各地方财政实际拨付药监部门10.76亿元。2022年6月13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行〔2022〕216号),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90日内下达。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2022年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总执行率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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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受新冠疫情影响,2022年工作开展难度大,形成了一定的结转结余资金。二是部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使用资金时,优先使用了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监管资金。三是部分省局检验检测设备采购工作已开展,但相关费用需工作结束或验收完成后才能支付,导致形成结转资金。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9年5月20日财政部会同市场总局、国家药监局共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从设定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批次”、“医疗器械抽样检验批次”“药品抽样检验品种”“药品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审核率、不合格药品处置率、特殊药品非法流失安全案件查处率”“重大案件查办率、涉性案件移送率”等22个三级指标分析,2022年整体绩效目标均已完成。

  五、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22年绩效自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预算执行率较低。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将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加大预算执行督促力度,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执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化结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预算执行按时完成。二是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财务人员和专业人员相关业务能力及绩效管理水平。三是指导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上年执行情况,结合当年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绩效目标。

  六、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因素是《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规定的经费安排的因素之一,权重10%,在经费安排上将持续应用。绩效自评结果将适当方式发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在系统内公开,起到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的作用。绩效自评结果将按财政部要求在我局网站进行公开。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