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素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临床应用优势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之前的一个时期,因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药品剂型的开发受招标采购、定价及市场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药品改剂型的立题与研发相对较为混乱,中药和化药品种的简单改剂型申报大量出现,低水平重复严重,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挤占有限的审评力量;产品上市后形成恶性竞争,造成严重的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因此,必须对此类研发行为予以规范。从技术角度考虑,研发者应高度关注改剂型品种的剂型选择合理性问题,从临床应用价值、适应症特点、剂型特点、主成份性质等各个方面入手,结合立题依据,通过设计合理的临床试验,从临床应用价值方面来验证剂型改变和立题依据的合理性。
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该条款的设置,对解决当时的改剂型乱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随后,相关部委出台了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我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其核心是鼓励创新,是落实国务院决策的具体措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药品研发申报回归理性,低水平重复申报大幅减少,新药比例明显增加,药品注册管理逐步走上正轨。
目前,药品注册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我局将加快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顶层设计,以鼓励创新为核心,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其中,开展改革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试点,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的重要措施。试点工作中,拟将化学药品新药定义为未在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进一步提升新药的审批标准。新注册分类及其总体技术要求,将在获得全国人大授权后试点实施。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体系,提高改剂型品种的科学合理性,更好地满足临床需求。
感谢您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010-883307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