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力度,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破获多起利用回收药品包装生产假药的案件。根据案情分析,近年来此类违法行为有日趋发展的趋势,包装回收、假药生产、销售等相关环节已初步形成利益链条,严重威胁着公众用药安全。对此,各相关部门已在严把医疗机构采购关、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并为推进、鼓励企业使用易毁型药品包装创造条件。
一、各相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一)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要求,正在全面推进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区别药品不同情况落实分类采购,具体包括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
(二)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环境保护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对各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废物法规制度落实。2011年,环境保护部、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还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督查考核重点之一。
(三)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为防止假冒药品流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2016年5月,我局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打击药品批发企业从个人或无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违法行为,防止假药流入药品流通、使用渠道。
(四)打击利用回收包装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不仅捣毁制售假药窝点,抓捕犯罪嫌疑人,追查假药流向,减少社会危害,更注重对源头的打击,追查其原料、包装材料等来源,并通过追溯,扩大线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他人生产假药,为其提供原料、包材等的,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可操作性和打击力度。
二、下一步将开展的工作
(一)修订药品管理法加强对药品外包材等方面的监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药品监管部门对外包材生产企业尚无监管职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落实供应商审计的职责,对外包材生产企业进行监督,防止本公司外包材外流。在修订药品管理法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提出对药品生产开展延伸检查,即监管部门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开展检查。
(二)继续加强打击利用回收包装制售假药违法犯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与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协作,在捣毁制售假药窝点,打击违法犯罪、减少社会危害的同时,加大对原料、包装材料等来源的追溯。对为他人生产假药提供原料、包材等的,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共同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建立药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文件精神,遵循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追溯手段的原则,全面推动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我局已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在药品方面正在抓紧研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建设追溯体系的要求。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公共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国药品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针对消费者辨假识假能力不强,贪图便宜,极易上当受骗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建立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向公众宣传基础医疗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和获得医疗救治。下一步,将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假药信息,以警示消费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