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武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临床研究实施细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规范及指南问题
为指导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配套制定了对临床试验各方以及关键环节的指导原则或规定。目前,已经发布了《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等技术指导原则或指南。同时,正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检查细则(试行)》《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的计划和报告指导原则》等规范或技术指南进行制定和修订,以更好的指导临床试验工作。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临床研究各方责任问题
我局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修订工作。在GCP修订中,拟在参考ICH-GCP以及美欧等制药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临床试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研究者等在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中的职责要求,特别是强调申办者的主体责任,强调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职责以及工作的独立性、透明化,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为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到位,我局在《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中,对药物临床试验中各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关于有针对性的开展临床试验相关人员培训问题
针对临床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申办者、机构办公室、主要研究者、合同研究组织等关于GCP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化试验和记录的意识,并支持和鼓励行业联盟、学会等在培训中发挥作用。同时,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推进职业化的检查员队伍建设,严格检查员资格准入,统一组织培训、考核,提高注册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管的能力。
四、关于明确临床研究审评通过标准的问题
新药上市的标准为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针对不同的适应症领域有不同的标准,例如,针对已有数十种治疗药物的糖尿病新药研究,评价中不仅要求研究数据能充分确证其有效性,还需全面展现其安全性特征,因此,样本量需上千例;而针对目前无有效治疗的、以驱动基因为分型的一些肿瘤,例如ROSI阳性的非小细胞肺癌治疗药克唑替尼,在不足300例的研究数据也可能获得批准。另外,即使是同一疾病,作为一线用药和二线用药的有效性评价指标也不同,有的可以用替代指标,例如,无病生存时间(PFS),有的必须用生存时间(OS)。总的来看,针对每个疾病的不同患者人群,评价的基本原则均为安全、有效,但体现安全有效的标准却各有不同,因此,我们将根据不同的疾病特征和产品特点,讨论确定并不断完善评价标准。
感谢您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