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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0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毕节试验区新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6-08-16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60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支持毕节试验区新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16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毕节试验区新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工作

  2015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改变了保健食品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明确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使用原料已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已于2016年2月4日通过并发布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我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我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当前,我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保健食品备案用辅料名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配套的法规文件。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卫生计生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届时,对于纳入该目录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国产保健食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

  二、关于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审批

  2013年2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规定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所涉及的纸质档案均由负责审评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管理。我局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条件逐步进行技术审评授权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相应的技术审评工作。目前,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获得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品种的审评权限。
  此外,药品生产和经营的许可,一直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存在授权。跨省的药品委托生产,早在2014年8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36号)中,也明确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

  感谢您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