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放开零售药店母婴类产品等非药品产品经营范围的建议收悉。现对我局职责内事项答复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零售药店销售食品、药品的质量和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我国目前与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零售药店销售母婴类产品。与商超等传统销售模式相比,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因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药店作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渠道之一。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行为的监管,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组织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乳粉试点工作,在传统销售模式基础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并更有利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购买场所。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遇冷等情况。为此,我局在2014年上半年组织赴湖南、浙江两省专题调研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2014年底,又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先后赴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组织部分省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行业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商召开试点工作专题座谈研讨会,并对各地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汇总和梳理。2015年,又多次召开会议督促各地深入推进试点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针对零售药店销售母婴类产品有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督促和检查,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加大试点工作推进力度。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