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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6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彝医药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7-07-31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6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彝医药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07-31

耿福能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彝医药发展的建议交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能事项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医药是祖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并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发展。

  一、关于制定少数民族药标准

  我局历来重视少数民族药药材标准的制定、提高工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专门成立了民族药室,负责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药的品种整理、评价以及承担少数民族药的检验等工作。受我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民族药室开展了全国九省区少数民族药质量标准的现状调研,对少数民族药的标准制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少数民族药的注册管理

  为完善少数民族药的注册管理,我局组织开展了少数民族药注册管理思路课题研究,总结、分析少数民族药注册管理中的特点,提出了完善少数民族药注册管理的思路。
  新药的注册审评应遵循药品研究的科学规律,体现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的要求,不论是否是少数民族药,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方面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我局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药的特殊性,在《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3号)中要求,对于少数民族药的审评,由我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相关的少数民族药方面的专家进行审评。为提高少数民族药新药的研制水平,我局将组织开展相关的注册培训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调动各方力量,认真研究你们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切实推进少数民族医药的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