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致慜等1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针对危害民众舌尖健康的犯罪,强化地方基层政府监管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食品安全地方立法
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目前共有21个省(区、市)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其他省份正在抓紧推进,计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局持续加大对地方立法的指导力度,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各地食品安全立法交流,提高立法质量。各地在“三小”立法工作中因地制宜采取了一些改革创新的措施。一是实行许可与备案相结合的准入制度。二是实行负面清单制。为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有些省份明确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目录。三是划定“三小”的范围。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一些省份划定了“三小”的范围。地方立法进一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关于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将法律规定的“地方政府负总责”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均强调加大督查考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为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加强了考核工作。2011年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各省(区、市)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改进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分别对下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考核,对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该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办法》同时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办法》的发布,使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层层传导,将深入推进包括地方区、县、乡政府在内的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三、关于加强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有效遏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需要各部门建立科学高效的联动机制。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号),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重要意义。2017年4月,高检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将上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进行了修改补充,强化了打击食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四、关于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推进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规定,要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强检查员专业培训和教材建设,依托现有资源设立检查员实训基地。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将随着“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相关工作逐步推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
二是强化监管人员执法能力。2016年10月,我局出台《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法〔2016〕124号),要求按照中央“四个最严”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四有两责”的要求,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能力。2016年以来,我局共组织50余期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培训县市局长及骨干力量5000多人。我局将努力加大组织培训力度,加强专业监管人才培养,推进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建设,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供人才保障。
三是强化信息技术支撑能力。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着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全国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力争早日实现你们提出的食品安全管理“网控化”“联网联动”。
此外,关于你们提出的“强化基层人大的监督作用”“完善各类食品的检查标准”等具体建议,我局将作为重要工作参考,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
感谢你们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010-8833073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