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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3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开放普兰口岸药材通关资质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7-10-19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32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开放普兰口岸药材通关资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0-19

彭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普兰口岸药材通关资质的建议收悉。现会同海关总署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规定,药材进口涉及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等环节,且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其中,边境口岸与负责登记备案的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口岸检验机构具有指定的对应关系。2005年3月,根据国务院批复,海关总署、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署监发〔2005〕130号),其中包括西藏樟木边境口岸。

  2015年12月,西藏自治区政府致函我局,商请将吉隆、普兰口岸增设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为一揽子解决进口药材边境口岸增设问题,2016年11月21日,我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增设允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6〕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有关原则、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标准、程序及评估方案。

  《通知》印发后,我局告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近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有望于今年7月至8月接受评估检查。届时若普兰口岸通过考核评估,即可报国务院批准其作为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

  感谢您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