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孝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管齐下遏制猫狗偷盗行为的建议由公安部、农业部和我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来源不明、病死毒死、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以及假冒肉及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工作。2013年以来,针对食品经营领域肉及肉制品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先后多次部署重点治理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防“问题肉及肉制品”流向餐桌。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包含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及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场所;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全面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肉及肉制品;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查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问题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猫狗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商请农业、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措施意见。一是关于猫狗肉食用安全。据相关部门介绍,我国尚无明确的食用猫、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猫和犬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猫犬现象,食用猫狗肉存在一定的风险,难以保障肉类安全。二是关于猫狗肉等特殊肉类检疫。据了解,为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2011年,农业部门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要求调运犬、猫前,应由饲养者向当地动物检疫监督部门申报实施动物检疫;但相关国际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猫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农业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均认为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等特殊肉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三是关于部分地区食用狗肉的相关消费需求。农业部建议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犬类等特殊肉类屠宰许可的相关规定,加强屠宰许可管理。据此,2015年6月,我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
偷盗制售猫狗肉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您提出的相关建议非常重要,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问题研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是继续指导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农贸市场等猫狗肉销售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毒盗猫狗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加大对消费者健康饮食、科学饮食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食用来源不明肉类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采购和食用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三是继续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犬类等特殊动物屠宰管理要求的研究,填补法律空白;同时商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氯化琥珀胆碱、氰化钠等危险化学品流通监管工作,防止不法分子非法用于偷盗动物等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