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庭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药等不法行为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如下: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制售假药行为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生命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您提出的全方位打击药品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格网络售药管理、加强普法宣传的建议很有意义,对于改进和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很有参考价值。
一、关于扩大药品安全犯罪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建议
您提出将药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覆盖到药品生产至销售中所有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加工者、包装者、运输者和贮藏者。从近年来的实践看,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药品安全领域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药品安全总体情况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严厉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关注的问题。
现行《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设定了严厉的刑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处死刑;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作了进一步细化,第六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以及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总的来看,我国关于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药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等环节。这与您提出的建议内容是一致的。
二、关于加大罚款力度的建议
您提出修订罚金的认定方式和数额,加强信用惩戒,禁止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财产刑作了修改,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这类犯罪的罚金不再设具体限额,具体罚金数额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掌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目前《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中,修订草案拟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为了加强药品管理,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设置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规定高额的罚款下线,并加大资格罚力度,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从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定倍数的罚款,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严厉的处罚。第八十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处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继续关注刑法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中认真研究。
为加强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起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拟规定,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永久不得移出。
三、关于专项规管网络售药的建议
您提出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强网售监管。为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网络售药行为,明确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药品网络经营者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国家药监局建设了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监测系统,目前正在试运行。该系统通过全网搜索药品展示、药品交易信息,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全网监控,识别并汇总违法违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违法违规信息及时移交责任主体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并要求按时限将查处结果在系统中反馈,通过系统督办落实。结合系统试运行的情况,国家药监局将优化违法违规网络销售药品有关信息的处置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推动“以网管网”,提升监管效能。
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集中治理网络交易突出问题,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坚决守住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底线。
目前,《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中,网络售药是修改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程,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力争尽快发布实施,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四、关于加强法制宣传的建议
您建议通过以案说法、法规宣传等预防犯罪的方式,加大普法力度。针对人民群众辨假识假能力不强,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国家药监局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向公众宣传用药常识,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同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还实行了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将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罚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破获的假药案件特点,不定期通过国家药监管局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以提醒群众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配合财政部修订《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倡导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您提出通过以案说法、法规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国家药监局将在工作中认真采纳,继续围绕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010-88330570
国家药监局
2019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