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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10-18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465号建议的答复

国药监建〔2019〕32号

发布时间:2019-10-18

熊维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进口药材管理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进口药材是我国中药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2005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2号)。原办法在规范药材进口、充实国内药材资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经过10余年的发展,原办法与现实需求已不相适应,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您所反映的问题。为加强监管,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局修订完善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充分体现了您关于“优化进口药材管理流程,在保证药材质量的前提下,简化程序,方便国内所需药材的进口”的建议,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下沉审批权限,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的审批委托至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承担的样品检验,相应地调整至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同时,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管理进行简化,进口单位可直接到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备案,领取进口药品通关单。
  二是严格药材执行的标准,保证药材质量。申请进口的药材,应当具有国家药品标准,并优先执行中国药典现行版。同时,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用药需求,对未收载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但相应的省、自治区药材标准收载的少数民族药材也可申请进口,供当地习用。
  三是加强溯源管理,实现社会共治。进口药材须经口岸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流通使用。药品使用、生产方采购进口药材时,应当向供货方查验、索要相关资料,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此外,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整合审批、备案、口岸检验等多个环节信息,并公开违法违规情形,实现数据共享、智慧监管和社会共治。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保证进口药材质量的前提下,将最大程度方便药材进口,促进境外优质药材为中医药所用、为人民健康服务。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010)88331101





   国家药监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