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树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林下山参纳入《中国药典》和《国家用于保健食品中的原料目录》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如下:
一、人参为原卫生部200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收载品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了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要求、程序、提交材料和管理方式。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安全性确切,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开展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林下山参”“园参”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机构对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组织开展技术评价,对于符合纳入条件的原料,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及时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三、《中国药典》收载了“人参”中药材及饮片标准,在其来源项下规定为五加科植物人参的干燥根和根茎,同时还记载了“园参”“林下山参”。按照《中国药典》编制有关要求,“园参”“林下山参”系不同方式栽培人参的不同习称,其植物基原相同,在临床中均作为人参使用,不宜作为不同药品单独收载。
感谢您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督局药品注册管理司,88331133
国家药监局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