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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8-30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656号建议的答复

国药监建〔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08-30

颜宝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化妆品入境交易的建议收悉,现会同财政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简化进口化妆品上市程序

  国家药监局始终高度重视化妆品产业发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进口化妆品上市程序,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一是进口普通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自2018年11月起,国家药监局将首次进口的普通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上述管理模式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并明确备案管理为告知性备案。《条例》规定,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二是完善进口特殊化妆品审评审批程序。《条例》明确规定进口特殊化妆品审评审批时限,要求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减轻注册申请人负担,规定技术审评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三是优化进口特殊化妆品变更程序。将进口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由全部审评审批调整为分类管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四是优化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程序。自2019年6月30日起,国家药监局将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程序由审评审批调整为企业自查、政府事后监管的承诺制审批,审批时限由11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二、关于加强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

  网络经营作为化妆品重要的销售渠道,一直是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国家药监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多措并举强化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力度。一是强化顶层设计。《条例》对网络销售化妆品的经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拟出台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展示、平台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要求。二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国家药监局自2019年起,连续两年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非法添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2020年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案件查处,全国查办化妆品案件11900件,责令停产整顿478家。两年间会同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化妆品重特大案件,捣毁生产经营窝点5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人,涉案总金额超过20亿元。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后,将继续开展下一阶段“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三是强化网络销售化妆品的监测抽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探索开展网络销售化妆品监督抽检。在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中,关注网络销售化妆品,对150批次“网红”产品开展主动监测。同时,国家药监局正在研究制定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义务、网络监管工作机制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者直购进口的方式运递进境消费的产品。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文件的要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化妆品,不执行《条例》中有关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降低进口化妆品相关税费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降低进口化妆品相关税费的建议,经商财政部,答复意见如下:

  一是关于进口关税。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扩大开放,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国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化妆品进口关税。其中,香水及花露水的进口关税从10%降低到3%,降幅为70%;唇用、眼用、指(趾)甲化妆品及粉的进口关税从10%-15%降低到5%,降幅为50%-67%;护肤品和其他美容品的进口关税从6.5%降低到1%,降幅为85%。降税后,化妆品进口关税已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税制改革,进口化妆品的税收负担已经明显降低。针对增值税,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进口化妆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2019年4月1日起进一步下调至13%。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进口化妆品适用税率已由17%下调至13%,降幅高达23.5%。针对消费税,2006年考虑到护肤护发品已经具有大众消费品特征,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2016年又进一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仅对部分高档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进口的除高档化妆品外的其他化妆品已不再缴纳消费税。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化妆品产业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010-88330977

  

  

  

                                 国家药监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