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HGL-2023-10005 主题分类
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07-19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9

孙飘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实施细则落地、激发创新发展活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激发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活力,落实注册人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2021年修订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随后,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2021年第126号),细化有关要求,确保《条例》要求落地。

  一、关于推动各地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促进政策落地事。从国家药监局层面,2022年9月29日,国家药监局根据《条例》有关注册自检要求,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该指南增加了对注册申请人开展注册自检的相关核查要求。将注册申请人的自检能力、质量管理体系、机构与人员、检验设备设施、检验过程控制作为重点核查内容,确保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相应要求出台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了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宣贯。从省级层面,部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北京市药监局发布了《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指导原则(试行)》,对管理体系、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检验质量控制、记录控制、自检和其他相关检查内容及要求进行了规定,细化了检查方法和措施。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了《山东省医疗器械自检检查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要求各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现场检查细则,强化检查人员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注册自检规范开展。

  二、关于整合监管和认证资源,先行先试引领示范事。《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明确,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经集团公司授权由相应实验室开展自检的,应当提交授权书。经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由相应实验室为注册申请人开展自检。国家药监局鼓励境内注册申请人建立符合CNAS要求的实验室,提升自身对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目前,已有部分集团公司开展了相关工作,如山东威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CNAS认证的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的集团公司,利用其通过CNAS认证的实验室为集团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

  三、关于衔接审评和抽查指导,落实注册人主体责任事。目前我国已形成系统完备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体系,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举措之一是监督抽检。通过有计划地开展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可以主动发现已上市产品的质量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会监督各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使用环节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召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将不定期对监督抽检数据进行分析梳理,对发现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进一步采取飞检、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抽检等监管措施。通过上市前后制度衔接以及上市后多种监管手段的协同应用,将进一步夯实医疗器械注册人的主体责任,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国家药监局后续将按照您的建议,持续监测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开展情况,要求省局进一步提升检查能力,细化检查要求,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符合CNAS要求的检验实验室,确保注册自检工作质量,进一步释放产业发展活力,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司,88330610

  

  

  

  国家药监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