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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8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9-03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81号建议的答复

国药监建〔2024〕21号

发布时间:2024-09-03

黄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江苏省口岸药检所能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省现有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苏州中心)、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无锡中心)、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以下简称泰州院)等口岸药检所,均为对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要求建设而成。

   苏州中心自获批为口岸药检所以来,承担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组织的进口化学药品注册检验约140件(按受理号计),涉及41个品种,1352批次。无锡中心自获批为口岸药检所以来,承担中检院组织的进口注册检验共69件(按受理号计),涉及33个品种,207批次。泰州院自获批口岸药检所以来,承担中检院组织的进口化学药品注册检验共3件(按受理号计),涉及3个品种,9批次。口岸药检所通过承担中检院组织的进口药品注册检验工作,提升了自身能力水平。

  2019年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层级、功能定位、能力建设要求等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方向。

  国家药监局重视口岸药检所的发展,积极支持口岸药检所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机构建设以及能力建设,最终建立以中检院为龙头,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省级药检机构、口岸药检所为骨干,地方各级药检机构为依托的药品检验检测科学体系。关于修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参考。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科技国合司科技处010-88331104

  

 


                                 国家药监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