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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39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10-16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391号建议的答复

国药监建〔2024〕37号

发布时间:2024-10-16

李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全国原料药及小品种药(短缺药)生产、存储基地的建议收悉。我局为分办单位,现根据职能答复如下: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启动了我国新一轮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17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提出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技术支撑能力等改革意见,涵盖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审评审批、支持新药临床应用、完善技术审评制度、加强审评检查能力建设等改革举措。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深入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7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充分吸纳了经过改革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形成了鼓励药物创新的长效机制。
  为简化药品审批程序,2017年12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实施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政策。2019年7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对仿制或进口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原料药登记人登记后,可进行单独审评审批。2021年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其中第十九条对原料药变更作出明确规定,原料药的变更管理类别有批准、备案和报告三种类型。为规范、指导企业研发,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在后续工作中,结合您所提有关建议,继续加快推进优化审评审批等相关工作,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更好满足公众用药需求。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010-88331115

  国家药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