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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14号(医疗体育3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6-07-21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14号(医疗体育348号)提案答复的函

食药监提函〔2016〕8号

发布时间:2016-07-21

徐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谨慎处理保健食品命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168号公告有关问题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管,避免因保健食品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而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2015年8月,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以下简称第168号公告),明确不再批准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命名;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68号公告是我局基于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环境现状及监管实际情况对保健食品命名监管思路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所做的调整与规范,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不是对食品安全法的扩大化处理。
  鉴于公告执行过程中,的确会给企业在重新组织生产、重新宣传、重新培育产品认知度等方面带来一定困难和增加投入,在充分考虑行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2月,我局又发布《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公告,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了执行细则及救济措施:一是明确须变更名称产品范围,即产品名称中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文字及误导消费者内容的产品必须按照168号公告要求进行变更。对已批准的名称中含有与保健功能近似、谐音和暗示功效等内容的命名,另行规定。二是允许标识原命名。允许在新产品名称后同时标注原产品名称(双命名),方便消费者辨识。三是增加过渡期。规定在2017年1月1日前,允许企业生产双命名标识的产品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同时,为保证变更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协调全国各省级局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督导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早提出变更申请。同时组织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建立相关变更申请的绿色通道,相关产品单独排队,缩短审评时限,保证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申请的产品在规定时限内能够获得新名称的注册。截至目前,已批准变更产品名称287个,已发放审评意见430个。

  二、关于将“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修改为“含有表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相关文字”,以及继续执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名称允许“含有表述保健功能相关文字”的建议。

  我们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168号公告的制定过程中曾多次重点研究和讨论此建议。我们认为,“含有表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相关文字”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食品使用的,但据此难以有效解决现有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2012年国家恢复允许以保健功能命名以来,许多产品利用突出字体大小、颜色,夸大宣传等手段在产品广告、销售过程中突出产品命名中功能相关内容,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尤其是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等与疾病相关的保健功能,在命名中使用为企业夸大宣传提供了空间,对于功能作用的明示甚至超过药品,易误导消费,社会反映强烈。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2015年6月,在我局组织起草的《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词语,并于2015年7月公开征求行业组织、企业及社会各界意见。该规定现已列入《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三、关于延长缓冲期的建议

  168号公告发布伊始,我局充分考虑到执行公告给企业带来的实际问题,故在随后颁布的43号公告中出台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包括增加过渡期,允许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前生产同时标识新旧两个产品名称(双命名)的产品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以常规的两年保质期计算,相当于2年8个月(近3年)的过渡期,与您提出延长三年期限的建议相差不大,基本能够满足大部分企业的实际需求,做到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尽量减少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010)88330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