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慧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药品的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药品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其中关于食品药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内容,更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安全,需要严格规范和管理。
一、关于食品标签的管理
对于食品标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已有相关强制性标准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您文中提出的规范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标识的大小、颜色、格式并内外包装统一印刷的建议,在《通则》中已有明确的规定。《通则》中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要求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识读。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法律和《通则》规定,食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没有规定标注有效日期、有效时间。对于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的标示,《通则》规定: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XX个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年)。
对于您提出的将生产日期与保质期印刷于包装的同一位置的建议,标准中尚未有明确的强制规定。针对这一点,我们将在日后的工作中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需要,协助做好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药品标签的管理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3月15日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对药品标签印刷内容及格式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
三、关于过期食品、药品的处置
(一)加强过期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过期食品未必都会变质不能食用,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保证食品安全,针对过期食品的监管,2014年3月13日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以下四个方面,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对过期食品进行回收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一是在及时自查清理方面,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二是在设定专区保存方面,要求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三是在严格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方面,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进行处理;四是在建立台账备查方面,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
(二)加强过期药品回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均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销售使用不合格(包括超过有效期)药品。同时,为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进、运输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通过有效的组织机构、责任制度以及运行机制来保证药品质量。GSP规定企业必须设立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程序和记录。企业根据这些规定制订不合格药品销毁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不合格特殊药品的销毁,需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一般药品需经企业质量部门财务部门查清、核对、批准后,在规定的销毁场所集中销毁。从检查情况看,绝大部分企业能够按照有关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正确规范地处理、销毁过期失效药品,保证过期药品不流入社会和污染环境。针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置,目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过期药品的政策和规定。在实际药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一般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而法律法规并未对居民家庭中过期药品的规范处理作过规定。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置主要有随生活垃圾丢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回收,药品监管部门设点回收等方式。目前来看随生活垃圾丢弃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采取此种方式处理,由于化学活性成分含量微小、丢弃行为分散,对环境的影响微乎其微;中药来源于自然界天然产物,更不会对环境构成危害;丢弃药品整体上与巨量生活垃圾相比微不足道。环保部门亦赞成零散丢弃方式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更重要的是,从防范非法回收角度看,越分散则搜集回收成本越大,而越是集中则管理风险越大。且药品包装被生活垃圾污损后,往往失去非法利用的价值。实际管理工作中也未发现从生活垃圾中回收药品或误用的案例。
四、加强标签管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随着我国食品药品监管制度以及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于标签的管理逐步走上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在食品标签治理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修订的《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加强诸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面的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完善国家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将认真研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制度问题,鼓励企业开展相关研究和实践,并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减少过期药品的产生。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一司,010-88331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