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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16号(医疗体育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6-08-16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216号(医疗体育类238号)提案答复的函

食药监提函〔2016〕33号

发布时间:2016-08-16

李子颖、刘永、杨伟、陈凯先、罗琦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放射性药物相关政策法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新形势下放射性药品监管的需要,促进核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针对放射性药品的特点,制定发布了《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放射性药品附录和《关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政策和技术指导文件,研究解决放射性药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科学地管理放射性药品。同时,我局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研究修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近期,我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和规定进行修改,以满足新形势下放射性药品监管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修改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对于放射性药物注册有关事宜,我局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统筹考虑。

  正如你们在提案所提,当前我国放射性药品人才缺乏、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放射性药品研制、生产、使用的发展,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予以解决。特别是人才问题,有其专业特殊性,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识,加强协调配合。你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在工作中参考,并结合自身职责努力推动加以解决。

  感谢你们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010)6833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