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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26号(医疗体育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7-10-2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126号(医疗体育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7-10-24

雷菊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颁布实施已完成修订任务的藏药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包括藏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是祖国传统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监管部门历来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近年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完善包括藏药在内的少数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少数民族药标准提高。

  一、关于将已经修订的藏药标准尽快审定颁布实施

  按照少数民族药标准提高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家药典委员会已组织立项对藏药标准开展研究提高工作。目前已完成对已上报品种的技术审核工作。对于属于审核通过的品种,将按照工作程序予以办理。国家药典委员会已于2016年12月9日上网公示一批藏药品种标准,并且随着标准审议的过程,将通过的品种按照程序上报核准颁布。

  二、关于推进藏药标准化建设工作

  藏药标准问题主要是基础研究薄弱,加之藏药在我国一区四省均有使用,且存在南北藏医药学体系之分,均给藏药标准提高工作带来了难度。针对少数民族药标准工作底子薄、基础差、任务重的现实情况,我局组织摸底调研工作,以少数民族药标准提高工作为切入点,研究探索少数民族药标准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一是强化少数民族药标准工作协调机制。2011年建立了民族药标准协调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沟通,解决标准提高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目前的藏药部颁品种(包括药材和成药)的修订提高工作,一直为我局及国家药典委员会所重视,也得到了西藏、青海、甘肃、云南、四川各省、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检测机构的配合,开展了藏药标准提高工作,2016年在昆明召开的2016年度藏药质量标准协调工作会议,完成了藏药质量标准协调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二是完善技术要求。充分发挥少数民族药专业委员会和少数民族地区医药专家智囊作用,研究制定体现少数民族医药特点的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原则和技术要求,为今后的少数民族药标准研究和研发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探索建立开放式的标准研究模式。在重点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积极性、紧紧依靠少数民族医药专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内地的科研资源和力量,与内地专家科研工作进行互动,通过这种开放式交流互动,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地区的人才队伍,为少数民族药标准提高工作提供丰富的智力保障。四是开展少数民族药药材标准的示范性研究。为探索开展少数民族药药材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牵头,会同相关省级药检机构启动了少数民族药药材标准的示范性研究工作。
  今后,我局将继续调动各方力量,加强少数民族药质量标准研究和提高工作。我们也将认真参考研究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切实推进藏药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感谢您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