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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第3897号(医疗体育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8-08-16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第3897号(医疗体育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08-16

陈海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化妆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提案收悉,现会同生态环境部答复如下:
  如您在提案中所述,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化妆品消费保持高速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但本土品牌的影响力和产品的附加值,与欧美日等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从管理体制机制上来看,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同时需要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新原料审批效率,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深入“放管服”改革,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
  一、设立新化学物质绿色审批通道。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规定,用于化妆品原料或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需在生态环境部登记。为优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数据要求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2号),优化了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减少了企业申请材料,预计每年将减少企业负担约8000万元。
  生态环境部编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并在部网站公布,为申请企业做好服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组织开发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网上和审批系统,目前已处于测试阶段,上线后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可实现实体行政审批与政府网上办理同步,审批进展全流程跟踪。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不断完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使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二、优化化妆品新原料管理制度。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化妆品新原料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用于化妆品生产。2014年6月30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力量对我国上市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进行了客观的收集和梳理,发布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作为判定化妆品新原料的依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未收录的原料,视为新原料,经批准后方可用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新原料审批方面,由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未对新原料进行细化分类,新原料的申报要求较高,且技术审评过程中也存在专家与企业对审评要求理解不一致、原料生产商为保护商业秘密不愿意提供足够的信息等问题,导致新原料审批难、审批慢。
  下一步,我局将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新原料管理制度改革,对防腐剂、防晒剂、染发剂、美白剂和着色剂等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实施审批管理,对其他原料实施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化妆品新原料、新配方的研发,增加化妆品产业创新活力。
  三、严格执行环保法规标准。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提高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正在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全力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企业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并依据排污许可证对企业实施监管执法,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建设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实施与监管、信息公开等均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目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生态环境部已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有关化妆品行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规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企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进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工作进展,2018年下半年启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合法工作。同时,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持续提升化妆品注册备案效率。根据《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自2014年6月30日起即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了网上备案管理,产品在上市前,通过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交产品名称、产品全成分和销售包装后,即可上市销售,大幅度简化了备案流程,缩短了备案时间。截至目前,全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已超过130万条。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和《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的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并于2018年3月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广和复制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也充分借鉴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经验,实现了网上注册账号、产品备案、打印备案信息凭证等功能。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完善备案管理制度和备案信息系统,将试点备案经验逐步推广至所有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优化升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信息系统,全面实现网络化审批。
  感谢您对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