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向红: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沿边国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药品进口口岸建设的建议,国家高度重视药品进口口岸的设置工作,2015年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明确规定了药品进口口岸的设置原则、设置标准和增设程序。2016年12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又发布《关于增设允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宜的通知》,对设置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工作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云南省可结合省内的发展现状,依据上述原则和标准,按程序提出增设相应药品进口口岸(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申请。
关于加强中药材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旨在严格地方药材标准管理,保障用药安全。为提高少数民族药材的质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设置专项研究项目,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民族药检定所组织开展了少数民族药标准现状调研与分析,以及特色少数民族药材检验方法示范性研究。为加强对中药饮片的管理,我局已于2018年4月印发《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
此外,您提出的其他有关建立健全药品安全执法体系、信息化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以及社会共治体系建设的建议内容,我们也非常赞成,考虑到这些建议内容涉及国家药品监管的宏观架构体系,目前我局正面临机构设置及职能的重新调整,我们将在后续调整中结合您所提建议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