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圣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医疗机构制剂发展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医保局答复如下:
一、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随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原食药监总局也发布通知,落实试点方案的各项工作要求。试点以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也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目前,我们正在总结经验,并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中,修订过程中我们将积极考虑您所提改革医疗机构制剂文号持有资质的有关建议。关于简化医疗机构制剂跨省调剂的有关建议将结合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一并统筹考虑。
二、国家中医药局重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制剂。将中药制剂的使用作为医院评审、大型医院巡查、重点专科建设、三级中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药监局于2010年9月1日颁发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支持特色明显、安全有效、使用广泛的医疗机构少数民族药制剂的开发应用”。2018-2019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支持31所少数民族医医院开展医院制剂能力建设,改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条件、提高制剂配制能力。后续将继续落实有关政策要求,鼓励医疗机构加强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三、国家医保局赞同您提出的建议。根据现行政策,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政府指导价均已取消。据了解,各省也均按文件精神,落实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市场调节的政策,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成本变化自主调整价格。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19年8月1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 010 883310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