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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47号(医疗体育类1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9-09-29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47号(医疗体育类17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药监提函〔2019〕10号

发布时间:2019-09-29

蔡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进口药品加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答复如下:
  一、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进口药品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2018年5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化学药品通关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明确对进口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不含首次在中国销售的化学药品)在进口时不再逐批强制口岸检验。为配合该公告的贯彻实施,确保进口药品质量,药品监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进口药品的抽检力度:一是在年度国家药品抽检计划中将进口药品纳入抽检范围,明确抽样范围包括进口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二是在年度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增设“进口药品专项”,组织在进口口岸进行抽样,由具有相应检验资质和能力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三是部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也结合各自行政区域内监管实际,组织开展相应的抽检工作,加强对进口药品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国家药监局已建立药品抽检数据共享平台
  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建成“国家药品抽检数据平台”;2016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整合全国药品抽验数据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62号),要求进一步整合全国药品抽检信息,实现全国药品抽检数据的互联互通。目前,该平台汇总了历年国家药品抽检和各省级药品抽检数据,并向各相关单位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药品抽检服务监管的作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进口药品的抽检结果也已纳入该数据平台。
  三、关于对进口药品监督抽检收费的建议
  2017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药品检验费。该措施进一步减轻了药企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该文件还明确停征相关费用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严格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保障了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立足现有经费渠道,配合做好药品监管保障工作。
  我局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加强进口药品监管的建议,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相关政策变化的衔接工作,加强对进口化学药品抽检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药监局
2019年8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010-8833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