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长玮、李慧琼、梁志祥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药品管理法〉以配合大湾区的发展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出,希望能够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放开香港、澳门药品的流通限制,研究设立统一的药品管理、认证标准,酌情放宽个人带药回内地的限制。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相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药品注册,明确除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二是关于药品标准,强调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三是关于药品进口,规定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审批主体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扩大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明确规定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作为全国性法律,《药品管理法》的这些规定是符合当前全国药品管理实际的,也为下一步完善包括大湾区在内的一些特殊地区的管理规定留出了空间。随着大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你们提出的具体建议可以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加以解决。这些都还需要一个从问题提出,到政策研究,最后完善立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会认真听取包括各位全国政协委员在内的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药品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得到你们的支持与帮助。
国家药监局
2020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