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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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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监械[2002]302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目录》不包含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另行印发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目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