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介绍具体药品品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以药品销售为目的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包括企业面向消费者宣传的非处方药资料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批准,药品生产企业面向医药专业人员的药品宣传材料除外,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