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药品广告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必须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家境外药品生产厂商只能确定一个省(区、市)作为进口药品广告的申请地。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可以作为药品广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广告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三)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企业做广告主时,必须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五)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