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
| (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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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广告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可以作为药品广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广告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提交如下证明文件: (二)药品生产批件(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的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包装及说明书; (三)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企业做广告主时,必须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 (五)药品广告内容出现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六)药品经营企业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广告经营单位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办理药品广告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原件;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药品广告时,应当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