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是指境外药品生产厂商驻华办事机构,或者该品种国内销售代理商以及该品种申请进口注册代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广告申请单位,是指广告主或者受广告主委托,具体办理药品广告审查申请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