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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信访指南

国家药监局信访指南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二、受理的信访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国家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且属于国家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

三、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对国家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

(六)其他不予(不再)受理的情形。

四、来访须知

(一)来访群众应到信访窗口进行登记,出具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来访情况登记表》,并备好信访事项材料,等待接谈。

(二)集体访(5人以上)上访人应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到信访窗口参与接谈。

(三)来访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在国家局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局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五、信访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3号楼,国家药监局信访窗口

邮政编码:100076

信访电话:(010)88372260

接访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旧宫镇广德大街22号院一区3号楼

接访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六、温馨提示

(一)消费投诉举报,请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者拨打当地12315热线电话反映情况;

(二)药品监管相关业务咨询,请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公众留言模块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