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采用安全性公认的抛射剂的品种
如采用已有相同抛射剂产品上市的抛射剂,并有完整的体外对比数据,且研究结果可以提示并基本支持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可以无需再进行新的临床研究。
2.对于采用国内外未上市的新抛射剂的品种
如为首家采用新抛射剂的品种,应进行系统的临床研究,以验证变更后与变更前产品治疗是否等效,同时观察新抛射剂产品的安全性。
方法一:通过单次给药后影像学研究证明制剂间活性药物肺部沉积相当;通过单次给药药代动力学(PK)研究(如活性碳阻断胃肠道吸收方法)证明制剂间活性药物全身暴露量相当;进行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考察多次给药后制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方法二:通过人体药效学(PD)方法+PK或人体治疗学方法证明制剂间治疗等效。具体考虑如下:
(1)对于支气管扩张剂[包括短效β2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SABAs)、长效β2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LABAs)和抗胆碱能药物],可进行单次给药支气管舒张试验或支气管激发试验(PD研究)以验证制剂间疗效等效,同时通过单次给药PK研究证明制剂间活性药物全身暴露量相当;进行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考察多次给药后制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对于吸入性糖皮质激素(ICS),建议进行至少高低2个剂量的随机、双盲、阳性药平行对照临床试验,验证试验药非劣效于对照药。试验中同时监测激素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HPA)轴的影响(主要通过监测24小时尿皮质醇),证明试验药对HPA轴的影响不大于对照药。
3.对照药的选择:如有原研产品进口,则应选择原研产品为对照。
4.对于适应症同时包括哮喘和COPD的品种,在变更为新抛射剂时,一般证明了对哮喘治疗的等效性,可类推于COPD,故可同时获得2个适应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