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的可比性研究
(一)生产用原材料方面
场地变更后应使用与变更前相同的原材料,即原材料生产厂家、级别、检测方法、质量标准应与原产地相同。在特殊情况下,如有生产厂家的变更,原材料的级别、标准不应降低,并应采用变更后的原材料进行验证。
企业在申请疫苗生产场地变更时,应按照可比性研究设计方案,以表格的形式汇总比对两个场地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的等级、涉及的工艺步骤、生产企业、质量标准等,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生产工艺方面
疫苗的质量依赖于生产工艺的全过程控制,生产工艺可比性是本指导原则中最重要的部分。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可比性研究设计方案,提供场地变更前后工艺差异的概述,并说明依据及目的;并以表格的形式提交两个生产场地的设备、工艺参数和产能等的对比。生产工艺可比性研究通常包括操作参数的可比性研究和性能参数可比性研究,此外还包括部分工艺验证。
1.工艺参数的可比性研究
应结合工艺、产品属性的研发数据和历史经验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经验进行工艺关键性分析,通过分析定义需要比较的工艺步骤及其工艺参数,需要考虑的工艺参数包括关键工艺参数和重要工艺参数。国际工业组织对于关键工艺参数和重要工艺参数进行了定义,关键工艺参数为生产企业根据研发经验已证实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需要严格控制的工艺参数。重要工艺参数为除关键工艺参数外仍需要精密控制在一定范围的参数。根据对产品的常规理解,通常关键工艺参数和重要工艺参数包括发酵工艺中的温度、pH、溶氧,病毒接种MOI,层析纯化工艺上样量和洗脱体积,灭活工艺中的灭活剂浓度和灭活时间等。由于关键工艺参数分析方法的不同,不同生产企业定义的关键工艺参数和重要工艺参数有所不同。需根据统计学分析建立或根据已有工艺验证结果建立工艺参数可比性研究的验收标准。
对于不涉及设备或工艺调整的工艺步骤,变更后的批次数据必须在基于历史数据设定的验收标准内。对于涉及设备或工艺调整的工艺步骤,如转瓶生产变更为细胞工厂生产,一些工艺参数会发生改变,故无法预设验收标准,应通过可比性研究或工艺验证保证调整后的工艺控制与变更前一致或更有效,且产品的质量参数与变更前可比,如有必要对变更后工艺应增加中间控制点。
2.性能参数可比性研究: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可比性研究设计,分析可比性研究的验收标准,包括整个过程中各个步骤的中间产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质控指标,尤其是影响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一般可分为常规生产中已设定的检测指标和没有设定的检测指标,常规生产中已设定的检测指标通常为企业注册标准或中国药典中包括的指标,例如病毒/细菌收获液的滴度或收获量、灭活试验、铝吸附率等。常规生产中没有设定的检测指标包括纯化工艺中去除工艺相关杂质的效果(如宿主细胞DNA、蛋白去除率,有机溶剂的去除等)、纯化工艺产物收率、层析洗脱液中目的产物纯度、洗脱液生物负荷及内毒素含量等。由于不同疫苗的生产工艺差异很大,因此本指导原则不可能全面列举所有生产工艺可比性研究项目,企业应结合每个疫苗的特性,分析整个生产工艺中所有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关键点,尽可能全面地设计生产工艺可比性研究项目。
3.部分工艺验证:在场地变更中,部分工艺验证数据可在上述可比性研究中得到同步验证。应对重要的生产工艺进行验证,例如病毒/细菌灭活效果验证等。对于发生改变的工艺参数(包括更新的设备等)也需要进行验证,如转瓶生产调整为细胞工厂生产,透析工艺调整为超滤工艺,同种原理的层析柱介质的升级等。通过工艺验证应证实调整后工艺操作范围具有稳定性,工艺过程控制程度、产品质量属性与变更前可比,并具有较好的工艺稳定性。如工艺调整涉及层析柱使用寿命改变、中间产物存放时间改变,则应进行相应的验证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