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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0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4〕1号

发布时间:2014-01-08

  (三)质量对比分析方面
  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可比性研究设计,提供场地变更前后质量方面差异的概述,并说明依据及目的;以表格的形式提交两个生产场地的产品质量分析项目、分析方法、结果、判定标准等。

  1.质量分析方法
  可比性研究依赖于分析方法,对工艺过程中间产物的分析或对原液及成品的分析,采用的分析方法均应足够的敏感并可以最大限度的检测到产品质量发生的改变。通常应采用中国药典收载的方法,若采用中国药典尚未收载的方法,需进行系统的方法学验证并达到相关要求。
  两个生产场地的产品质量分析方法应保持一致,并应进行场地变更后的方法学适应性验证。如果场地变更存在检测方法的修订(如检测试剂盒生产厂的变更),应说明选用修订后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全面的修订后检测方法的方法学验证,并进行与原检测方法的相关性研究,证实修订后检测方法与原检测方法的等效性。如修订前后检测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应进行相关分析。对于质量标准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修订应谨慎,在场地变更的初始阶段仍需按照原检测方法进行批次放行,修订后的检测方法可作为补充项目进行平行检测,经大量的验证研究后方可采用修订后的方法替代原检测方法。如适用,验证工作中需考虑新的检测方法与疫苗临床效应的相关性。

  2.产品质量和质量标准
  对仅限于生产场地的变更,原则上场地变更后的产品质量和质量标准应与场地变更前一致。如果存在检测方法的修订,并且修订后的方法与原方法存在检测灵敏度的差异并导致质量标准的差异,采用修订后方法建立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变更前原产品的实际质量标准,以保证产品质量不降低。
  如场地变更伴随设备更新及规模调整,场地变更后的产品质量和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场地变更前的质量和质量标准,并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标准。
  杂质水平比较是产品质量可比性研究的重要部分。应最大限度降低工艺相关杂质和产品相关杂质。除质量标准项目外,还有部分工艺相关杂质和产品相关杂质未纳入到质量标准中,应根据产品类型和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工艺相关杂质和产品相关杂质的比较研究。
  应通过过程控制参数的设置进行变更后产品全面的污染物水平分析,如收获液检测、层析洗脱液微生物负荷、内毒素含量检测等。

  (四)稳定性可比性研究方面
  稳定性研究对比是可比性研究重要的组成部分,稳定性试验可发现理化特性分析试验不能发现的细微差异。

  稳定性研究可比主要是指加速和/或强制降解稳定性研究中产品的降解模式、降解途径和降解速率可比。建议采用两个生产场地各至少3批疫苗进行比对分析;也可以与历史数据进行可比性分析。

  加速和强制降解稳定性试验是场地变更前后产品一致性比较的有力工具,考察条件通常采用高温。稳定性研究可比性主要关注降解途径、降解模式和降解率的可比性,应选择可反映降解模式的敏感考察指标,例如效力试验、多糖分子量大小、游离多糖等直接反应疫苗效力的指标以及一般的理化特性,此外,需注意选择适宜的考察条件和考察频率以得到理想的降解曲线。其验收标准可包括降解曲线斜率的一致性、降解曲线的重叠等。

  如果稳定性研究结果表明产品间存在差异时,就必需进行额外的研究评价,同时还应对生产工艺及贮存过程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以避免不可预期的差异。

  关于疫苗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应以长期稳定性研究结果为准。在场地变更的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加速稳定性试验和长期稳定性试验的初步结果暂定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原则上参照原场地生产疫苗的保存条件和有效期。但是,企业应提交相关长期稳定性研究计划及承诺,如考察期间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通报监管部门。